石油天然气管道知识
2015-07-23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
管道运输(Pipeline transport) 是用管道作为运输工具的一种长距离输送液体和气体物资的输方式,是一种专门由生产地向市场输送石油和天然气的运输方式。
管道运输不仅运输量大、连续、迅速、经济、安全、可靠、平稳以及投资少、占地少、费用低,并可实现自动控制。管道运输虽有上述优点,石油天然气运输管道一般为埋地敷设,管道两侧有最基本的安全距离的要求。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主席令30号)第三十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014年10月 30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通知提出,为加快推动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进一步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通知明确,国务院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部署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研究拟订和审议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统筹协调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根据通知公布的组成人员名单,国务委员王勇任组长,副组长为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能源局局长吴新雄、国务院副秘书长肖亚庆。成员包括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的有关负责人。
通知还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安全监管总局总工程师、安全监督管理三司司长王浩水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占压危害
占压管道情况,即在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或者管道正上方有违章建构筑物的现象。
近年来,存在的管道占压问题非常普遍,且严重。可能造成的危害有:
1)占压物自身及占压造成不均匀沉降的危害
占压建筑自身及占压造成的地面不均匀沉降会对被占压管道产生一定作用力,易造成管道受损,发生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汽车公司由于在管道线路上,占地面积大,容易产生不均匀沉降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可能造成管道受压变形破裂,发生爆炸事故,严重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
2)占压物内人员人为破坏造成的危害
个别单位和市民缺乏管道保护意识和法律知识,对管道被占压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人员在占压物内起居、办公也增加了被占压管道、设备人为破坏的危险。汽车公司和商店内均有人员流动,人员在内活动,比如动火及动土等,可能会对管道造成伤害。
3)着火、爆炸对占压物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
根据调查,占压物作为居住场所、办公地点及仓储等用途使用时,占压物内常有人员、货品存在,一旦发生燃气着火、爆炸等事故会对占压物内人员、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特别是一些单位、个人严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占压物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发生着火、爆炸事故很容易引发二次灾害。从小区内穿越,小区人员活动频繁,多处会有明火产生,易发生火灾、爆炸等情况,对管道重大破坏,对居民区造成重大伤亡。
管线若发生泄漏爆炸,占压处会造成大范围的伤亡及财产损失。
有关占压管道建议措施
(1)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
(2)大力整治管道占压问题
(3)广泛开展管道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4)在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开展经验交流
(5)加强企业与政府间配合
(6)加强宣传与舆论监督
(7)加大举报违章占压管道的奖励力度
(8)加栽警示牌,加筑警示墙;采取专职巡护人员加密巡查、定期管道防漏检测、围墙占压处进行支撑等措施;
(9)发放宣传材料与占压物所属单位或个人签订管道保护协议,避免占压规模扩大;
(10)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2010)进行管道的定期检验。对管道进行内、外检测和评估,尽快推广并实施管道完整性管理。
(11)对占压管道的违章建构筑物进行拆除
(12)对被占压管道进行迁建
(13)加强管道安全管理,待机消除隐患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对“三穿”工程的影响(管道穿越河流、公路和铁路)
(1)河流穿越的影响
一般的,大中型的穿越采取定向钻穿越,水量小的河流采用大开挖方式穿越。由于穿越河流时的变化因素多,例如,河流冲刷会造成河床下降,防护不当会造成河道滚动等。管道穿越河流时,如果管道裸敷在水下河床上,由于水流冲击、河床冲刷、冰凌和河道变迁的影响而容易遭到破坏。
(2)公路、铁路穿越的影响
公路、铁路上的过往车辆对管道具有周期性的疲劳损伤,对管道寿命有一定影响,此外公路的修缮、开挖对管道的运行有一定危险。现在的铁路多为电气化铁路,杂散电流会对管道的阴极保护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设施(包括地下储气库,在港区范围内的除外,以下简称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依据。根据《通知》要求,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要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
二、监管范围。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的油气管道范围为:陆上油气田长输管道,以油气长输管道首站为起点;海上油气田输出的长输管道,以陆岸终端出站点为起点;进口油气长输管道,以进国境首站为起点。
三、监管工作的衔接。对于新建或已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备案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开展安全审查;对于已进入《安全专篇》审查、竣工验收程序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仍按照18号令完成该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对于已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油气管道企业,有效期满后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监管;对于已提交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油气管道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道储运实施规范》(AQ2045-2012)和《石油行业管道储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安监总厅管一〔2013〕16号)进行评审和公告。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名词解释
1.地下储气库:利用地下的某种密闭空间储存天然气的地质构造。包括盐穴型、枯竭油气藏型、含水层型等。
2.注气站:将天然气注入地下储气库而设置的站。
3.注采井:用于注气又用于采气的同一口井。
4.老井:分布在地下储气库待建构造内以及虽然在待建构造以外但能够被用来监测气库运行的已建井。
5.集注站:既可对地下储气库采出的天然气进行收集、调压、分离、计量、净化处理,又可对外部管道来气进行压缩回注地下储气库的站场。注气站与集气站合建站场的简称。
6.地下储气库分输站:将输气干线的天然气分输至各个地下储气库或汇集输送各个地下储气库采出气的站场。
7.联络线:连接地下储气库分输站和地下储气库集注站的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