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评价知识
2015-07-23
公路安全
1. 公路分级
公路根据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
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 000-55 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 000-80 000辆;
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 000-100000辆。
(2)一级公路
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
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 000-30000辆;
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 000-55 000辆。
(3)二级公路
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双车道二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5 000-15 000辆。
(4)三级公路
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双车道三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 000-6 000辆。
(5)四级公路
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或单车道公路。
双车道四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 000辆以下。
单车道四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车辆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00辆以下。
铁路安全
1. 铁路分级
中国《铁路线路设计规范》中规定,新建铁路和改建铁路(或区段)的等级,应根据它们在铁路网中的作用、性质和远期的客货运量确定。中国铁路建设标准共划分为四个等级,即Ⅰ级、Ⅱ级、Ⅲ级和IV级。具体划分条件如下所列:
Ⅰ级铁路:在路网中起骨干作用的铁路,远期年客货运量≥20百万吨;
Ⅱ级铁路:1.在路网中起骨干作用的铁路,远期年客货运量<20百万吨。 2.在路网中起联络、辅助作用的铁路,远期年客货运量≥10百万吨;
Ⅲ级铁路:为某一区域服务,具有地区运输性质的铁路,远期年客货运量<10百万吨。
IV级铁路:为某一区域服务,具有地区运输性质的铁路,远期年客货运量<5百万吨。
2. 栈桥和鹤管的安全要求
1 罐装货物装卸栈桥及其线路,应采用横列式布置方式。当受到地形条件限制时,个别装卸栈桥及其线路,亦可采用纵列式布置。
2 液化烃、轻质油品、毒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的装卸栈桥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进行装卸作业时,液化烃和轻质油品可同桥布置。性质相近或相似的液体物料装卸时可同桥布置。
3 栈桥及其附属物应使用耐火、耐腐蚀、不渗水材料建造,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4 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 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栈桥两端和沿栈桥每60~80 m 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5 栈桥的长度取决于一次装、卸车辆数(即停车辆数)。
装车栈桥宽度:小鹤管单侧装车的宽度不宜小于1.5 m。,
双侧装车的宽度应为2~3 m。大鹤管双侧装车宜为4 m。
卸车栈桥宽度:采用上卸方式时,双侧卸车宽度应为
2~3 m,单侧卸车宽度不宜小于1.5 m。采用下卸方式时(如原油等),卸车台位宽度宜为1.5~2 m。
6 在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装卸区内,两相邻栈桥鹤
管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液体的栈桥鹤管与相邻栈桥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2)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桥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 m。
(3)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的两个装卸栈桥相邻鹤管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 m。
(4)对于性质不相容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装卸鹤管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4 个鹤位的间距。
7 栈桥应同装卸作业线平行布置,在距栈桥边缘10 m
以外的液体输送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8 在历年平均降水量大于1 000 mm,或最热月平均最高气温高于32 ℃的地区,栈桥上应设防雨或防热棚。
9 栈桥第一鹤管至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距离,不应小于罐车长度的1/2。装卸车作业线上罐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 m;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装卸线挡车器的安全距离不小于20 m。装卸鹤管至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 m。
栈桥两端鹤位距栈桥端头的距离宜为3 m。两侧同种物料鹤管间距应按罐车长度确定。
10 液化烃、可燃液体装车小鹤管鹤位数不宜少于5个,职业性接触毒物和酸、碱、盐腐蚀性液体物料小鹤管鹤位数不应少于2 个。
3. 装卸泵的安全要求
1 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泵体和叶轮材质应与所装介质的性质、操作温度、压力
及环境温度相适应。
(2)装卸易挥发、易燃、易爆介质时,泵应采用机械密封及
相应的辅助结构,配防爆电机。
输送一级毒性物质时,宜选用屏蔽泵或磁力泵。
(3)离心泵出口管线宜设止回阀,止回阀安装在靠近切断阀
的上游。
(4)泵流量应与装卸车作业要求相一致;泵扬程应取最大需
要流量时所需的扬程。泵流量和扬程的裕量应适当,宜按流量
的10%和扬程的5%~10%取值。
2 备用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运转中不允许因故中断操作的,应设备用泵。
(2)输送职业性接触毒物(1、Ⅱ级)和酸、碱、盐等腐蚀性介
质的泵,均应设备用泵。
(3)经常操作但非长时间连续运转的泵,不宜专设备用泵,
但可与输送介质性质相近且性能符合要求的泵互为备用或共
设一台备用泵。
(4)不经常操作或因故中断但不影响装卸的,不设备用泵。
(5)输送同一介质的备用泵不得超过一台。
4. 泵房(棚) 的安全要求
1.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当极端最低气温低于-30 ℃的地区应设泵房。极端最低气温高于-20 ℃的地区不宜设泵房。
极端最低气温介于-30 ℃~-20 ℃的地区,可根据输送介质的性质、运行条件及当地气候特点,确定是否设泵房。当确定不设泵房时,如果该地区历年平均最热月14:O0 时的月平均温度高于32 ℃或该地区历年平均降水量在1 000 mm以上,应设泵棚。
2.气体、轻质油品、液态职业性接触毒物(Ⅰ、Ⅱ级)和酸、碱腐蚀性液体的输送泵宜分别设置泵房(棚)或露天泵站。
3.泵房(棚)宜为单层地上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危险性不相同的装卸泵若在室内布置,应分别设在不同的房间,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气体装卸泵应单独设房,不得和其他泵布置在同一房内。但当气体装卸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输送一级毒性物质的泵房与其他泵房应分隔设置。
4.泵房(棚)的净空不应低于3.5 m。
5.泵房(棚)、露天泵站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泵房(棚)和露天泵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腐蚀性物质泵房(棚)和露天泵站的地面、泵基础、墙裙,应采取防腐措施。
6.泵房(棚)和露天泵站内地面宜高于周围地坪200 mm 以上,机泵的基础高度不应低于100 mm。
5. 压缩机的和压缩机房(棚)安全要求
1.设置台数不宜少于2 台。
2.压缩机宜敞开或半敞开式布置。
3.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 kW 的甲类气体压缩机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4.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5.压缩机室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压缩机组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 m。
(2)机组操作侧与内墙净距不宜小于2.0 m;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 m。
(3)气相阀门组宜设置在与储罐、设备及管道连接方便和便于操作的地点。
6.压缩机房(棚)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房内应有防止气体积聚的措施。
7.压缩机进、出口管道上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出口应设置阀门。
(2)进口应设置过滤器。
(3)出口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
(4)进、出口管之间应设置旁通道及旁通阀。
6. 输送管道的安全要求
一、管道材质应与输送的物料性质相容。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二、管道的强度、刚度、焊接、焊接检验与试压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气体管道耐压强度都必须高于输送温度下物料的饱和蒸气压;输送管道的设计压力应按管道系统起点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
四、管道敷设
1.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物料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保温管道应设管托。
2.管沟在进入泵房、油罐组防火堤等处,必须设隔断墙。
五、管道保护
1.管道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必须涂刷防腐涂层;埋地管道尚应采取防腐绝缘或其他防护措施。
2.不放空、不保温的地上管道,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泄压装置。
3.输送易凝物料的管道,应采取防凝措施。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良好的防水层。
六、输送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设专用管道。
七、输送管道的识别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体管道的基本识别色为中黄色,酸或碱管道的基本识别色为紫色,可燃液体管道的基本识别色为棕色,其他液体管道的基本识别色为黑色等。
2.管道基本识别色的标识方法,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
(1)管道全长上标识;
(2)在管道上以宽为150 mm 的色环标识;
(3)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4)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5)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7. 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要求
1 装卸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平直段线路。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设置遇碰撞摩擦不产生火花的挡车器和钢筋混凝土车挡。
最后一个车位的末端至挡车器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 m。挡车器后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 m。上述安全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挡车器外延30 m 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货物的设施。
2 货物性质相近、且每种货物的年运量小于20 000 t,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同时作业不宜超过3 个品种。
3 非罐装货物装卸线宜靠近仓库或储存设施布置。
4 铁路装卸作业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原油卸车线应布置在其他油品装卸线的外侧。
(2)各类大宗液体装车线应按照其火灾危险性,分别集中相邻布置。
(3)取送车次频繁、货运量大的装卸线宜与进厂线直通。
5 装卸线的长度应根据货运量、货物品种、作业性质、取送车方式以及一次装卸车数量等条件确定。一般应满足平均一次送来车组的长度。
集装箱装卸作业线有效长度,按一次作业1/6 列或1/3 列设置。作业量较大和有开行集装箱班列前景车站或专用线(专用铁路),集装箱装卸作业线有效长度可按整列设置。
6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机场安全
1. 机场分级的划分
机场飞行区等级
机场飞行区等级表达了一个定期航班运输服务的机场的能力,主要由跑道的性能和相应的设施决定。
目前我国大部分开放机场飞行区等级均在4D以上,厦门高崎、福州长乐、北京首都、沈阳桃仙、大连周水子、上海虹桥、上海浦东、南京禄口、杭州萧山、广州白云、深圳宝安、武汉天河、三亚凤凰、重庆江北、成都双流、昆明巫家坝、拉萨贡嘎、西安咸阳、乌鲁木齐地窝铺等机场拥有目前最高飞行区等级4E。
2. 机场选址的安全要求
(1) 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2) 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3) 运输机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建设;运输机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由运输机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4) 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
(5)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航总局关于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的有关要求。
(6) 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市规划发展相协调;
2)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3)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满足文物保护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4)占用良田耕地少,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7)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8) 新建、扩建机场相应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9) 机场场址的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3. 机场飞行区的安全要求
(1) 飞行区的规划应满足近期使用及远期规划的飞机运行特性、尺寸、重量以及风力负荷、净空条件及机型组合和运行架次的要求。
(2) 飞行区指标及各组成部分的平面尺寸与间距以及机场净空要求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
(3) 跑道的位置和方位应根据机场净空条件、风力负荷、运行的类别、与城市和相邻机场之间的关系,现场的地形和地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噪声影响等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4) 两条或两条以上跑道的机场,应根据地面运转的需要,在合适的位置安排跑道与跑道连接的联络滑行道。对于两条平行怕碰到,联络滑行道应不少于两条,当联络滑行道兼做站坪通道时,必须增加为三条或四条。
4. 机场航站区的安全要求
(1) 根据“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滚动发展”的原则,按照对近期、远期航空业务量预测,制定旅客航站区近、远期规划,重点做好近期工程的实施规划。规划时应注意近、远期工程的有机联系,做到各发展阶段的旅客航站区各组成部分容量的均衡协调。规划应留有发展余地,并具有适应今后改扩建的灵活性。
(2) 旅客航站区的空侧规划应确保飞机和有关车辆地面运行安全、顺畅、高效以及飞机停靠的灵活性。
(3) 站坪机位数应按典型高峰小时飞机起降架次、机型及其组合、飞机占用机位时间、机位利用系数等,进行计算。旅客航站区指标为1的机场站坪机位数不宜少于2个。
(4) 站坪面积应按机型、机位数、飞机停放形式及运行方式、平均每架飞机停放面积、安全净距、站坪滑行通道、站坪服务车道布置等进行规划。
(5) 旅客航站楼与站坪规划应综合考虑机场容量、性质、规模、机场跑道系统构成、旅客航站区与飞行区的关系、场地条件、以及旅客及行李处理方式、飞机停放型式、旅客登机方式等诸多因素进行构思。规划应主要满足如第11.1.4条所述的功能要求,适当兼顾建筑型式与美观。
(6) 旅客航站区的停车场地——停车场(楼)的容量按预测旅客、迎送人员、驻机场各单位人员、商用及自备等车辆需要进入停车场(楼)的交通量计算确定。
(7) 停车场(楼)应有消防、广播、照明等必要设施,并考虑职业司机的休息场所、快餐供应、厕所等设施。
(8) 站坪上应根据飞机的停靠方式规划处为飞机服务的各种车辆的行驶路线。并在站坪与航站楼间规划出特种车辆的服务车道及停放位置。
(9) 旅客航站楼前车道边的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典型高峰小时预测的交通量及不同车型和占用车道边时间计算得出,并以此规划出通过航站楼前的、足够的进出港车道数。
5. 机场通信系统的安全要求
(1) 机场有限通信应纳入机场所在城市的市话网或区域性有线通信网,远离城市的机场应规划专用通信线路接至机场所属城市的市话网。
(2) 机场有限通信的电话站(局)的规模(容量),应根据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确定。中继方式应与机场所在城市或区域性的有线通信网及交换系统的型式相匹配。
(3) 机场无线移动通信采用无线集群通信系统时,主站宜设在机场内较高建筑物的屋顶上。
(4) 根据机场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求,应建设必要的机场、航空公司、空中交通管制及民航集中式商务信息系统等各相关方信息集成的机场运行综合信息集成系统及设施,达到信息共享、延伸服务的目标。
6. 机场货运区的安全要求
(1) 货运站进出货物流程应快捷、安全、合理,方便货物装卸作业。国际货物与国内货物的流程应严格分开;
(2) 货运站应设置为处理进、出港货物所需的各种设施,包括散装货物和集装货物的存储、分拣、安检、发送等设施,其设施应具有处理特种货物的能力。货物经安检后应分区监控存放;
(3) 货运站应满足货物流程中各业务环节的作业需求,应具有方便办理货物收货、仓储、装卸、交付所需的作业场所;
(4) 货运站的危险物品库的平面布局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贵重物品库应有防盗设施,动物库应有上、下水和消毒设施;
(5) 处理国际货运业务的货运站,应设置国际货库以及相应配套的各种设施,应具有符合海关、动植物检疫、商检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的查验场地,并根据需求设置蒸熏消毒的设施;
(6) 工艺流程设计应充分考虑货运工艺变化的需求,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7) 货机坪的规模应依据机场建设目标年的典型高峰日货机起降架次、货机的机型组合以及货机的停靠方式确定,并应考虑为飞机服务的专用设备运行及停放的面积。货机坪的位置和配套设施的配置应满足使用需要。
7. 机场维修设施的安全要求
(1) 维修基地的位置应远离旅客航站区独立规划,并注意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2) 机库应根据维修机型及检修性质进行规划,机库前应有一定面积的修机坪以供飞机试车与修理。此外,机库附属的客舱车间、附近车间、钣金车间、机轮装配车间等,可与机库相连布置。
(3) 发动机修理车间和试车台规划应注意采取隔音或降噪措施,使试车台的噪声暴露水平符合环保的要求。
(4) 机场的生产辅助设施应尽可能靠近服务对象,合理布局。为飞机服务的设施应靠近飞行区及站坪布置。
(5) 特种车库的位置应尽量靠近站坪,并应设有方便通往站坪的工作道路。
(6) 飞机客舱服务设施的位置,可不紧邻站坪,但应有方便通往站坪的工作道路。
(7) 航空食品供应设施区应有可靠保证的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并有足够和可靠的冷源和燃气供应。
(8) 机场旅客过夜用房的位置应尽可能靠近旅客航站区,同时有方便的交通条件、停车场地及绿化面积。
(9) 飞机活动区地面维护设施一般包括维修设备、车辆及维修、停放场地,以及大型机具的停放场地。其位置应尽可能靠近进出飞行区交通方便的地区。
码头安全
1. 煤、矿石的安全要求
(1) 对受粉尘浓度影响可能引起爆炸的场所,应有报警装置和防爆措施。对自燃、易燃货物应限制堆存高度和堆放时间,并采取必要措施。
(2) 各单机(装船机、卸船机、堆取料机等)以及卸车机(翻车机、螺旋卸车机等)的操作、人员行走及检修部位,均应按GB8197、GB4053.1~4053.4的要求设置防护屏、钢直斜梯、防护栏杆和作业钢平台,在司机室顶部均需设计有保险带(绳)生根的装置。
(3) 翻车机房进口或出口处应设置人行天桥。
(4) 廊道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2m,宽度按输送机布置、安装、检修和通行要求确定。检修通道的净宽一般不小于0.7m,人行通道净宽一般不小于1.0m,并应设有防护栏杆。较长的带式物送机应设横跨输送机的人行走桥,走桥应有防护栏杆;
(5) 卸车机底部坑道和带式输送机坑道的建筑尺寸均应满足其中各类设备的安装、检修、作业和通行的要求。检修通道及人行通道净宽均不得小于1.0m,并应设有防护栏杆。地面倾角大于6°时,应考虑行走防滑措施或采用阶梯走道。
(6) 高架带式输送机通道两侧应设有防护栏杆,机架下应设接料板。
2. 件杂货码头的主要安全要求
(1) 件杂货码头前方作业地带的宽度,应根据装卸船机械、工艺布置及作业方式确定。采用轨道式起重机时,其宽度不宜大于50m;采用船机或流动机械时,其宽度不宜大于30m。
(2) 采用轨道式起重机装卸船的件杂货码头,起重机海测轨道中心线至码头前沿的距离不应小于2m,采用固定式起重机装卸船的件杂货码头,固定式起重机旋转中心至码头前沿线的距离应保证起重机旋转时不碰船体。
(3) 仓库与道路之间的引道长度,流动机械进出库时,可取4.5m;汽车进出库时,可取6.0m。
(4) 仓库的跨度和净高按库内作业机械类型和货物堆高确定,单层仓库的跨度不应小于18m,单层和多层仓库的底层净高不应小于6m,多层仓库的楼层净高不应小于5m。
(5) 仓库库门尺度应根据进出库作业机械的类型确定。通常情况下,净宽不应小于4.2m,净高不应小于5m。
(6) 铁路中心线至库墙边的距离,应根据作业方式及所选用的机械确定,采用叉车、牵引车作业时,宜取7.75~9.75m;采用轮胎式起重机作业时,可增大至11.75m。
(7) 仓库站台设置全遮式雨篷时,雨篷支柱内侧至铁轨中心线的距离和篷内的净空高度应符合铁路建筑限界的有关规定。
(8) 多用途码头装卸船机械的选型,应根据年运量、船型、货种和流向等因素及发展趋势综合分析确定,宜采用集装箱装卸桥、多用途门机和门座起重机等。起重机海侧轨道离码头前沿的距离不宜小于3m。
(9) 多用途码头前方作业地带的宽度,应满足该码头多种流动机械作业的要求,不宜小于40m。
3. 石油化工码头的主要安全要求
(1) 石油化工码头油罐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高度为1.0m~1.6m,油罐区的设计应GBJ74及GB50160的有关规定。
(2) 码头装卸设备的材料除满足一般要求外,还应满足防腐、防油等特殊要求。
(3) 码头前沿应设静电接地装置,以消除船体所带静电。在码头前沿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人口处应设置消除人身静电的装置。
(4) 应配备因跑、冒、滴、漏泄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回收设备。
(5) 码头、罐区、泵房等处应设报警装置,并配备防爆通讯器材。
(6) 石油化工品装卸工艺设备、设施应符合GB/T15626的有关技术要求,并应有防误操作自动控制联锁系统。
(7) 有铁路集疏运的石油化工码头应设置危险品车专用铁路存车线。
(8) 应配备检修、清洗油罐、扫线等专用设施及防爆工具。
(9) 石油化工船舶的锚地和固定停泊场距沿海或内河上游油码头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00m。
(10) 泵房间应与操作室和值班室隔离,操作室应设便于工人观察的玻璃窗。
(11) 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标的值班室、操作室及非生产区工作室,应安装空气净化装里。
(12) 码头应配备经专职部门认可的氧浓度、总烃及其他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
(13) 码头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
(14) 应为码头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设施,如防毒口罩等。
(15) 应为码头作业人员单独设置淋浴室和更衣室,并配备清洗工作服的专用洗衣机。
(16) 码头、罐区及装卸工艺设备等处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带示标志。
(17) 石油化工产品储罐区域的道路应按单向行车设计,道路宽度不得小于4m,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5m。
(18) 管道及其衍架跨越港区铁路时,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港区道路时,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
(19) 石油化工码头工艺管线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20) 石油化工码头工艺管道及设备应采取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措施。
4. 散粮码头的主要安全要求
(1) 设备、管道和各工艺连接处,应采取密封措施,以防粉尘外逸。
(2) 提升机、输送机的轴承应采用滚动轴承,轴承加油嘴处应尘密。
(3) 驱动、输送装置必须使用皮带时,应采用导静电胶带。
(4) 电气线路应根据需要分别设置过电流、过负荷、低电压、短路等保护装置。
(5) 应设置装卸工艺流程控制系统,逆流程启动,顺流程停车,并具有临时解除控制的功能。
(6) 所有监控、保护装置均应与工艺流程联锁,一旦出现故障,应能立即停止供料。
(7) 应设有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切断有关设备电源的开关。
(8) 作业现场应设置起动预告声光信号。
(9) 凡能产生、积聚静电的设备、管道等均应可靠接地。
(10) 间接接地时,应在金属导体与非金属静电导体或静电亚导体之间加设金属箔,或涂导电性涂料等,以减小接触电阻。
(11) 工作场所空间粉尘浓度不得超过8mg/m3,除尘器排放口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50mg/m3,作业流程中产尘点的粉尘浓度应不超过4g/m3。
(12) 除尘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吸风量与净化空气要求,力求布置合理、管路短、维修方便,所有通风管道都应在一定间隔处设置清扫口。
(13) 计量装置应封闭,应有防止粉尘沿磅体侧壁缝隙外逸的措施,并应配备独立的通风除尘系统。
(14) 应配备真空吸尘及清扫装置,以清理各部位的积尘。
(15) 仓顶、工作楼(塔)、埋刮板输送机、提升机、除尘器及除尘管道均应设置泄爆口。
(16) 钢筋混凝土筒仓的仓顶设计应能保证在仓壁倒塌之前将爆炸产生的高压气体泄出仓外。
(17) 泄爆口的面积,应能保证爆炸时建筑物(设备)中强度最弱的结构件不受损坏。
(18) 非破裂式泄爆口的设计应能防止在爆炸压力波消除后又自行关闭。
(19) 应有火灾报警装置,并设有火警专用通讯联络线路。
(20)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防爆型应急事故照明装置,并设置必要的安全标志。
(21) 应设置熏蒸剂专用贮存室,并为熏蒸作业人员配备防护装置。
(22) 在采取隔爆、泄爆措施的同时,还应设置抑爆设施。
5. 客运码头的主要安全要求
(1) 应远离石油化工及其它危险货物码头。
(2) 客滚船码头地面应硬质、防滑,并有足够的行车和车辆调头区域。
(3) 客滚船码头消防设施应齐全,摆放有序,明显易取,可靠有效。
(4) 滚装桥两侧应有安全护栏,且高度不低于1.lm,有旅客通行的滚装桥,滚装桥下应设安全网。
(5) 登船梯的宽度应不小于0.8m,登船梯两侧应有安全护栏且护栏高度不低于1.1m。
(6) 登船梯应防滑防冻,并设置安全网。
(7) 停车场四周应设有围栏,分设进、出口和应急疏散口。
(8) 停车场应为硬质路面,有明确的分道线和停车位标志。
(9) 车辆及旅客的通道应有明显的引导标志。
(10) 停车场内应设有齐全有效的消防设施。
(11) 旅客和车辆的登船设施应分开设置,可在平面上分开,也可立交设置。
(12) 站址选择应符合城市和港口规划的布局要求。
(13) 站址应具有足够的水域陆域面积适宜的码头岸线和水深。
(14) 站址应选在靠近城镇及交通便利的地区并应具有良好的供水供电和通讯等外部条件。
(15) 站址与危险品有毒品粉尘等污染物作业场地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环境保护安全和卫生等有关规定。
(16) 港口客运站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客运码头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17) 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利用地形条件布局紧凑节约用地远近期结合并留有发展余地。
(18) 客运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港口总体布置的要求一二级客运站宜与港口货运作业区分开设置三四级客运站可根据港口具体情况确定。
(19) 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客货流线通顺简捷并宜使客货车流分开、进出站口分开,国际客运站的平面布置尚应符合联检的有关要求。
(20) 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布置在沿江或沿海城市道路的同一侧。
(21) 客运站站房的布置应靠近客运码头。
(22) 客运码头应满足客船靠离停泊等作业要求并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上下船设施。
(23) 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的旅客和车辆上下船设施在码头附近应设置乘船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停车场的停车规模不应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数的一倍。
(24) 站房应设置保障旅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施。
(25) 候船厅检票口与客运码头间可根据需要设置登船平台或廊道平台和廊道均宜设有顶盖其高度不应低于2.4m,对于无侧墙者应设置安全栏杆其高度不应低于1.1m。
(26) 售票室应有采光通风隔声和安全措施。
(27) 票据库应有通风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
(28) 行包仓库和小件寄存处应通风良好并应有防火防盗防鼠防水和防潮等措施。
(29) 各级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30) 候船厅和售票厅安全出口的数目均不应少于两个。
(31) 底层疏散外门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4m。疏散外门不应设门槛门锁紧靠门口范围1.4m内不应设踏步。如设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0。
(32) 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33) 一二三级站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34) 客运站应设置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二等舱候船厅和国际候检厅的盥洗室宜设置热水供应设施。
(35) 候船厅售票厅的散热器及其支管应设防护罩。
6. 集装箱码头的主要安全要求
(1) 集装箱专用码头应与其他码头分隔,避免交叉作业。
(2) 集装箱检查桥进出港通道应分开设置,位置应便于集装箱半挂车进出港区,其设置应便于接收和发送集装箱作业的顺利进行。
(3) 检查桥处应设置汽车衡,检查室地面应高出道路0.5m~1.Om,以便于检查人员工作,检查桥上方的检查通道应有防坠落设施,通道距路面的高度应大于集装箱半挂车高度与集装箱高度之和。
(4) 流动机械车行道应按单向环形车流布置,车辆运行路线应有昼夜均能明显表示的标志,必要时应设道路反光镜。
(5) 集装箱堆场箱位线应尽量使集装箱纵向轴线与该地区主导风向线一致,应在集装箱装卸娇和堆场附近的建筑物高处设置测风仪,并配置抵御大风袭击的拴固器具。
(6) 应为卸船解索作业人员配备专门吊人的护篮。
(7) 集装箱叉车和正面吊等车辆应装设双向行车警告信号装置。
(8) 应为大科专用机械司机和地面指挥人员配备对讲机,确保指挥和操作的准确性。
(9) 集装箱作业场地应有足够服明度的照明设施,道路交通应有灯光指示。
(10) 有拆装箱作业业务的码头,应建拆装箱库。
(11) 应设置危险货物集装箱专用箱区,有拆装箱作业的码头应设危险品库(或区),并配备相应的安全和应急设施。
(12) 冷藏箱应设专用箱区,并设置专用电源。
7. 液化天然气码头的主要安全要求
(1) 液化气码头应设置安全围障。
(2) 液化气码头与船之间设置的通道应安置在离开装卸总管区,并设牢固的安全网。夜间,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3) 液化气泊位与陆地储罐的最小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0m。
(4) 液化气码头与陆地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地点的防火距离不小于40m。
(5) 液化气码头与锚地的距离不小于1000m。
(6) 连接液化气体船舶的货物装卸管路应采用装卸臂或软管,并应设置安全排空装置。
(7) 有货物输出作业的液化气码头,装货管系应设有应急切断装置,其关闭时间不应超过30S。
(8) 液化气码头应设静电接地装置。
(9) 码头应设避雷设施。
(10) 避雷设施的防护范围应包括整个液化气码头。
(11) 照明设备应为安全防爆型。
(12) 在汇管处及其他气体可能积聚的地方应设置固定气体探测装置。
(13) 液化气码头应设置固定式水冷却系统。
(14) 液化气码头应在被保护的消防设备及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前设置水幕系统,消防塔架自带水幕保护装置,可不另设水幕。
(15) 水幕的设置范围为消防设备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3m。
(16) 装卸区每一个配置点所配置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具。
(17) 液化气码头应将配备的急救箱、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及氧气复苏器等备妥,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18) 液化天然气码头操作平台至接收站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其最大净距应根据液化天然气船泵能力及其他经济、技术条件综合确定。
(19) 液化天然气泊位与液化石油气泊位以外的其他货类泊位的船舶净距不应小于200m。
(20) 停泊在液化天然气泊位与工作船泊位的船舶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
(21) 液化天然气船舶在港系泊时,其他通行船舶与液化天然气船舶的净距不应小于200m。
(22)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登船梯。
(23) 液化天然气船舶在进出港航道航行时,应实行交通管制并配备护航船舶。
(24) 液化天然气船舶应设置应急锚地,也可与油品运输船舶共用锚地。液化天然气船舶的锚位与其他锚地的安全净距不应小于1000m。
(25) 液化天然气码头的结构安全等级应采用一级。
(26) 直接掩护罐区的护岸结构安全等级应采用一级,其余护岸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7)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防火、防泄漏和防止事故扩大漫延的安全设施。
(28)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检测到的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浓度达到爆炸下限值的25%时,报警仪应能及时发出声光报警。
(29)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声光自动火灾报警系统。
(30)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船岸紧急切断系统,装卸臂应设置紧急脱离系统。
(31)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人员保护设施和医疗紧急救助设施。
(32)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泄漏液化天然气的收集和处置系统,宜配套设置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3) 液化天然气船舶装卸作业时,应有一艘警戒船在附近水面值守,并至少有一艘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在旁监护。
(34)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夜间警示灯。
(35) 液化天然气码头的消防设施应包括远控消防水炮系统、水幕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等固定式消防设施和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等可移动的消防设施。
(36)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配置至少包括2门干粉炮、2支干粉枪的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
(37) 干粉炮的射程应覆盖装卸工艺设施。
(38) 干粉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s。
(39)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配置不少于2台固定式远控消防水炮。
(40) 消防水炮应采用直流—水雾两用喷嘴。
(41) 消防水炮应具备有线控制和无线控制功能。
(42) 消防水炮的射程应覆盖码头上的装卸工艺设施。消防水炮的额定射程不应小于实际所需射程的1.1倍。
(43) 消防水炮的工作时间不应少于6h。
(44) 消防炮塔应设置水幕或水喷雾保护装置。
(45) 在工作平台和操作平台上应设置与消防系统压力相匹配的消火栓。
(46) 消防炮覆盖不到的工艺设备应设置喷淋等冷却水系统。
(47) 在工作平台和操作平台上应设置足够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48) 在码头控制室和配电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49) 液化天然气码头新建的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的消防炮总流量、射程等对外消防性能应达到第1类消防船的要求。非新建的,每艘消防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20L/S,每艘消拖两用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0L/S。
(50)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配置满足港口设施保安要求的通信设施。
(51)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船岸专用有线通信系统。
(52)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根据危险品泊位安全应急通信要求,设置防爆型甚高频无线电话。在气体危险区域的通信设备应为本质安全型。
(53)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配备完善的导助航设施。位于复杂通航环境的液化天然气码头宜配备带电子海图和DGPS的电子引航设施。
(54)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靠泊辅助系统、缆绳张力监测系统和环境条件监测系统。
(55) 液化天然气码头应设置满足系泊要求的快速脱缆钩。
(56) 液化天然气码头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
1. 供电系统安全要求
(1) 供电应包括外部电源、主变电所(或电源开闭所)、牵引供电系统、动力照明供电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牵引供电系统应包括牵引变电所与牵引网;动力照明供电系统应包括降压变电所与动力照明配电系统。
(2) 牵引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动力照明等用电负荷应按照供电可靠性要求及失电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
(3) 一级负荷必须采用双电源双回线路供电。
(4)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其他负荷接入。
(5) 二级负荷宜采用双电源单回线路专线供电。
(6) 供电系统中的各类变电所应有双重电源。每个进线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变电所一、二级负荷的要求。
(7) 主变电所、电源开闭所进线电源应至少有一个为专线电源。
(8) 供电系统的中压网络应按列车运行的远期通过能力设计,对互为备用线路,一路退出运行另一路应承担其一、二级负荷的供电,线路末端电压损失不宜
(9) 超过5%。
(10) 牵引网应采用直流双导线制,正极、负极均不应接地。
2. 车辆系统安全要求
(1) 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2)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阻燃、低烟材料。
(3)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
(4) 列车在超员载荷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5) 列车在超员载荷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起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6)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载荷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7) 连接的两节车辆之间应设置贯通道,贯通道应密封、防火、防水、隔热、隔音,贯通道渡板应耐磨、平顺、防滑、防夹,贯通道用密封材料应有足够的抗拉强度,安全可靠、不易老化。
(8) 列车应设置避雷装置。
(9) 蓄电池容量应能满足车辆在故障及紧急情况下的车门控制、应急通风、应急照明、外部照明、车载安全设备、广播、通信等系统工作不低于45min,以及45min后列车车门能开关门一次的要求。蓄电池箱应采用二级绝缘安装。蓄电池箱上应安装正极和负极短路保护用空气断路器。
(10) 制动系统应采用微机控制。应能根据载荷大小自动调整制动力大小。
(11) 紧急制动应为纯空气制动。列车出现意外分离等严重故障影响列车安全时,应能立刻自动实施紧急制动。
(12) 停放制动系统应保证在线路最大坡道、列车在最大载荷情况下施加停放制动不会发生溜车。
(13) 列车应设有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有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当采用无人驾驶模式时,报警系统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的有关规定。
(14) 列车应装设ATP信号和车载设备。
(15)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起动列车。
(16) 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17) 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或箱体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性接地措施。
(18) 客室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牢固美观的立柱、扶手杆,并可根据需要加装适量的吊环。
(19) 车辆应设有应急照明。
3. 线路、轨道系统安全要求
(1) 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2) 新建线路不应采用复曲线,在困难地段,须经技术经济充分比较后采用。复曲线间应设置中间缓和曲线,其长度不应小于20m,并应满足超高顺坡率不大于2‰。
(3) 道岔应设在直线地段。
(4) 正线的最大坡度宜采用30‰,困难地段可采用35‰。
(5) 车站站台有效长度内和道岔范围内不得设置竖曲线。
(6) 正线应每隔5座~6座车站或8km~10km设置停车线,其间每相隔2座~3座车站或3km~5km应加设渡线;
(7) 停车线应具备故障车待避和临时折返功能。停车线设在中间折返站时,应与折返线分开设置,在正常运营时段,不宜兼用。停车线尾端应设置单渡线与正线贯通。
(8) 安全距离与安全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支线与干线接轨的车站应设置平行进路;在出站方向接轨点道岔处的警冲标至站台端部距离,不应小于50m,小于50m时应设安全线;
车辆基地出入线,在车站接轨点前,线路不具备一度停车条件,或停车信号机至警冲标之间小于50m时,应设置安全线。采用八字型布置在区间与正线接轨时,应设置安全线;
列车折返线与停车线末端均应设置安全线。
安全线自道岔前端基本轨缝(含道岔)至车挡前长度为50m(不含车挡)。在特殊情况下,缩短长度可采取限速和增加阻尼措施。
(9) 无砟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 无砟道床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道床结构的耐久性应满足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规定。
(11) 高架桥线路的下列地段应采取或全桥范围应设防脱护轨:
半径不大于500m曲线地段的缓圆(圆缓)点两侧,其缓和曲线部分不小于缓和曲线长度一半并不小于20m、圆曲线部分20m范围内,曲线下股钢轨旁;
高架桥跨越城市干道、铁路及通航航道等重要地段,以及受列车意外撞击时易产生结构性破坏的高架桥地段及其以外各20m范围内,在靠近双线高架桥中线侧的钢轨旁;
竖曲线与缓和曲线重叠处,竖曲线范围内两根钢轨旁内侧。
防脱钢轨应设置在钢轨内侧。
(12) 在轨道尽端应设置车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正线及配线、试车线、牵出线的终端应采用缓冲车挡等安全设备,地面和地下线终端车档应能承受列车以15km/h速度撞击的冲击荷载,高架线终端车档应能承受列车以25km/h速度撞击的冲击荷载,特殊情况可根据车辆、信号等要求计算确定;
车场线终端应采用固定式车挡。
4. 通风、排烟系统安全要求
(1) 地铁的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应保证地铁内部空气环境的空气质量、温度、湿度、气流组织、气流速度、压力变化和噪声等均能满足人员的生理及心理条件要求和设备正常运转的需要。
(2) 地铁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当列车在正常运行时,应保证地铁内部空气环境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内时,应保证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
当列车在区间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防灾排烟、通风功能;
当车站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防灾排烟、通风功能。
(3)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的机房应设置设备起吊和冲洗设施。
(4) 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的管材及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当局部部位采用A级不燃材料有困难时,可以采用B1级难燃材料。管材及保温材料应具有防潮、防腐、防蛀、耐老化和无毒的性能。
(5) 地铁的通风与空调系统设备运转传至站厅、站台的噪声不得超过70dB(A)。
(6) 地下车站的各类用房应根据其使用要求设置通风系统,必要时可设置空调系统;进风应直接采自大气,排风应直接排出地面。
(7) 地下牵引变电所、降压变电所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8) 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所排除的气体必须直接排出地面。
(9) 地铁隧道通风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制、中央控制的三级控制。
(10) 地下车站公共区通风与空调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制、中央控制的三级控制。
(11) 地下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通风与空调系统宜设就地控制、车站控制的两级控制。
(12) 地上车站的公共区应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站厅中的公共区可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系统。
(13) 高架和地面区间应采用自然通风。
(14) 高架和地面区间设置全封闭声屏障时,应采取措施实现有效的自然通风。
5. 给排水系统安全要求
(1) 地铁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应采取其他可靠的给水水源。
(2) 给水与排水金属管道应采取防止杂散电流腐蚀的措施。
(3) 给水管不应穿过变电所、通信信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等电气房间。
(4)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给排水管道、消火栓及消防水池有可能结冻时,应采取防冻保护措施。
(5) 屋面雨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6) 高架区间、敞开出入口、敞开风井及隧道洞口的雨水泵站、排水沟及排水管渠的排水能力应满足当地5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要求。
(7) 地下车站和区间排水泵站(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区间隧道主排水泵站应设在线路实际坡度最低点;
当区间排水沟的排水能力不能满足区间排水的要求时,应设辅助排水泵站;
地下车站排水泵房应设在车站线路下坡方向;
地下车站污水泵房宜设在厕所附近;
洞口的雨水如不能自流排放到洞口外时,应在洞口适当位置设排水泵站,并在洞口道床的适当位置设横向截水沟。
(8) 排水泵站(房)的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区间主排水泵站、辅助排水泵站及车站排水泵房应设两台排水泵,平时一台工作,必要时应两台同时工作;排水泵的总排水能力,应按消防时的排水量和结构渗漏水量之和确定。
车站敞开出入口及敞开风井雨水泵房应设两台排水泵,平时一台工作,必要时应两台泵同时工作;每台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大于最大小时排水量的1/2;
洞口雨水泵站,宜设三台排水泵,最大水量时三台泵应同时工作,每台泵的排水能力应大于最大小时排水量的1/3;
车站污水泵房应设两台污水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每台排水泵的排水能力,不应小于生活排水设计秒流量;
车站局部排水泵房应设两台排水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每台排水泵的排水能力,不应小于最大小时的污水量;
排水泵站(房)的排水泵应设计为自灌式。
(9) 车辆基地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当城市自来水提供两根给水引入管时,生产、生活系统宜与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共用且布置成环状;当城市自来水提供一根给水引入管时,生产、生活和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开布置。
(10) 车辆基地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6. 通信信号系统安全要求
(1) 专用通信系统应满足正常运营方式和灾害运营方式的通信需求。在正常运营方式时,应为运营管理提供信息;在灾害运行方式时,应为防灾、救援和事故处理的指挥提供保证。
(2) 公安通信系统应满足公安部门在地铁范围内的通信需求,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公安部门在地铁内的应急调度指挥提供保证。
(3) 通信系统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性的要求,并应具有抗电气干扰性能。
(4) 通信系统各子系统均应具有网络管理功能。主要通信设备和模块应具有自检和报警功能,中心网管设备可采集和监测系统设备运行状态和故障信息。
(5) 通信系统应对有线及无线调度、中心广播等重要语音进行录音,录音设备宜集中设置。
(6) 隧道内托板托架、线缆的设置严禁侵入设备限界;车载台无线天线的设置严禁超出车辆限界。
(7) 通信系统工程设计中选用的电气装置、电子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过电压、过电流指标及端口抗扰度试验标准的规定。通信系统设备应有全面的防雷措施。
(8) 地铁应建立以光纤通信为主的专用通信传输系统,并应满足地铁专用通信各子系统和信号、综合监控、电力监控、防灾、环境与设备监控和自动售检票等系统信息传输的要求。
(9) 传输系统应采用基于光同步数字传输制式或其他宽带光数字传输制式,并应能满足各系统接口的需求。
(10) 地下线路的通信主干电缆、光缆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并应具有抗电气化干扰的防护层。
(11) 在地铁沿线敷设的光缆、电缆等管线结构,应选择符合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的材质、结构设计和施工方法。
7. 防灾报警与环境监控系统安全要求
(1) 地铁车站应配备防灾设施。车辆基地应配备防灾与救援设施。
(2) 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除地铁运营、服务设备、设施外,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
(3) 地铁公务电话交换机应具有火警时能自动转换到市话网“119”的功能。同时,地铁内应配备在发生灾害时供救援人员进行地上、地下联络的无线通信设施。
(4) 控制中心应设置防灾无线控制台,列车司机室应设置防灾无线通话台,车站控制室、站长室、保安室及车辆基地值班室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5) 控制中心应设置防灾广播控制台,车站控制室、车辆基地值班室应设置广播控制台。
(6) 控制中心和车站控制室应设置监视器和控制键盘,供防灾调度员监视。
(7) 地铁应设消防专用调度电话,防灾调度电话系统应在控制中心设调度电话总机,在车站及车辆基地设分机。
(8) 地铁通信系统的设计,应具备火灾时能迅速转换为防灾通信的功能。
(9)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消防设备应能保证正常工作。
(10) 地下线路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11) 防灾用电设备的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2) 照明器标明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灾保护措施。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器。
(13) 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及楼梯;
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
区间隧道;
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步道及楼梯口;
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区间隧道;
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14)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疏散通道拐弯处、交叉口、沿通道长向每隔不大于10m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距地面应小于1m;
疏散门、安全出口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宜设置在门洞正上方;
车站公共区的站台、站厅乘客疏散路线和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上,以及疏散楼梯台阶侧立面应设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保持视觉连续。
(15) 地铁车站出入口及敞口低风井等口部的防淹措施,应满足当地防洪排涝要求。